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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造假_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是普遍现象吗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5日 07:03 5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造假_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是普遍现象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师事务所造假_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是普遍现象吗

1.会计师事务所造假何时休
2.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是普遍现象吗
3.一个企业造假为什么会重罚事务所怎么回答
4.会计造假屡见不鲜的原因是什么
5.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司法解释

会计师事务所造假何时休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一个重要根源

在我国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没有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如中国证监会在1996年下达的《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中,将申请配股的必要条件规定为“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也就是说,最近3年内只要有一年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低于10%就前功尽弃。而获得配股权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可以改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可以募集大量的资金,有利于投资项目的开展,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为了获得配股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肯定会想方设法保证其净资产税后利润率高于10%,一些利欲熏心者就会采用对其年报利润进行包装,提高每股盈利的办法达到目的。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就出现了严重操纵每股盈利(ROE)的现象。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1995年10%≤ROE<11%的有27家,1996年10%≤ROE<11%的有104家,而1997年10%≤ROE<11%的达到211家,远远超过了9%≤ROE<10%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目前,一个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可谓“过五关,斩六将”,壳资源如此稀缺,企业好不容易上市,如果面临被摘牌,是谁也不会甘心的。另外,深沪两个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ST”处理。被“ST”处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从此步入“垃圾股”行列,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将会很大,也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当公司出现亏损时,经营管理层便宁可造假也要将会计报表做成盈利。

要把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公布于众,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而我国对公司的审计,往往是由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进行委托,审计人员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管理层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应有的职业诚信与之“共谋”造假。

二、现有审计技术有限,注册会计师辨伪能力不足

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不长,从业人员数量却增长迅猛,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早期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年轻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主要是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而我国报考资格门槛较低,使许多没有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入了注册会计师队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素质的先天不足。

其次,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能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操作。我国现有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制度基础审计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评价,并以此决定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性质和范围。由于这种方法的着眼点在于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系统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很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遗漏其他重要的程序,从而难以发现企业恶意提供的虚假信息。

三、不正当的压价竞争,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于其是否很好地恪守这三个原则。如果每一个注册会计师都能够恪尽职守,中国证券市场就不会如此频繁地爆出一个又一个“惊天大案”。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加之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混乱,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已经到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地步。在这种不正当竞争环境下,审计人员在外勤工作中,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原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一位主任说:“当你只剩下一个客户时,你是要保客户还是要原则?”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才铤而走险,不顾职业道德,按上市公司的要求粉饰财务报表,成为虚假年报的帮凶。

四、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中介组织人员的量刑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监管手段落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被发现,目前的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赔偿的很少,法律执行不力。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给5家曾经是证券市场红极一时的绩优股——湖北兴化、康赛集团、活力28、兴发集团和幸福实业上市公司编制“绩优神话”、出具虚假业绩报表后,并没有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仍然照样领取证券执业许可证。由此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因造假而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有限的。正是由于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无形之中就加大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投机冒险概率。

要根除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根源,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堵住造假源头

被委以公司治理职责的人必须在遵守公司各项纪律的前提下,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必须承担其以公正、平等的态度所作出的决策的相应后果,所以,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选拔具有良知、通晓会计学知识的独立的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入手,入选董事会的人应当明白他们的角色,必须充分准备好履行其职责,意识到他们不仅要对大股东,也要对小股东负责。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最近,中国证监会也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毋庸置疑,这些举措是为了确保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创新。当然,有了完善的制度规定,还必须建立完善的高级职业人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使他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不仅对他们本身,对雇佣的公司,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因为,一旦因欺诈舞弊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雇,他们就很难重返这个市场而获得再次被雇佣的机会。这样他们就不会因为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前程,从而堵住会计造假的源头。另外,还应改革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样就为注册会计师走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阴影而进行独立规范执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审计行为,改进审计方法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一要规范审计行为,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应真正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制定和运用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审计程序的每一个环节、每个项目的工作过程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恪守应有的执业谨慎,严格责任落实制度,层层把关,哪一个环节出了质量问题,就得由哪一个环节的人员负责。

二要将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有机结合起来。风险基础审计以审计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采用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分析性检查方法,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它将审计资源恰当地分配在高风险和低风险领域,有利于主动控制审计风险,减轻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因此,在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基础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误会有很大帮助。

三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做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金融、保险、证券和经济学、数理统计、管理学等多种相关知识,具有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以简明扼要,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客户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经验。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似乎有点流于形式。国际会计公司员工培训费用要占到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左右,他们设置有专门的培训部门,为各个层次的员工开发合适的培训教材,且每年都要更新,将最新的审计技术和审计实务中碰到的问题结合起来,使培训教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不妨采取“拿来主义”态度为我所用。面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严峻问题和中国入世后国际会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当务之急是迅速提高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努力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增强实际操作能力,使执业质量迅速提高,尽快达到国际水平。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

首先,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审计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最起码的要求,是应具备的除业务能力之外的一个基本条件。国际职业会计师资格指南也明确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地讲,审计职业道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方法,严谨负责的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等。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敢于说真话,敢于对错误的东西说“不”。只有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健康、长期、稳定地发展。

其次,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固然,会计师事务所占领市场十分必要,但更要注重市场的质量,要以树品牌为重,谨慎甄别客户,把好审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不要为眼前一城一池之得失而给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埋下风险隐患。

四、加大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

一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始于1998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步推行合伙制。市场机制需要合伙制,合伙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加大了出资人的责任,使其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但目前的状况是“有限责任”和“合伙制”并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实行“合伙制”。所以,继续推行合伙制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减少审计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优胜劣汰”的有序竞争,是市场成熟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监管,建立行业惩戒制度,切忌搞“运动”,忽冷忽热;要选派思想作风硬、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从实际出发,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纪违规的注册会计师要从重处罚,及时在行业内公告处理结果,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以监督违规违纪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另外,对上市公司应实行审计轮换制,每隔一定的期间要强制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避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绝不给造假者第二次造假的机会。要彻底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问题,单纯寄希望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是不现实的,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要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是普遍现象吗

案例一:绿大地股份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案例分析

一、引言

2010年3月,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利润、虚增收入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绿大地恶性财务造假案不仅误导经营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而且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危害。?

二、会计造假行为?

绿大地主要通过伪造合同、伪造单据和销售退回等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而达到虚增利润和收入的目的。?

1、伪造合同,虚构交易?

首先绿大地公司注册了一些由其实际控制或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这些公司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拥有各种不同的公章,而拥有这些公章就可以制造各种合同、发票。

财务背景出身的何学葵对此更是驾轻就熟。有了这些公章后,绿大地再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通过伪造合同的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苗木,绿大地通过伪造的合同虚构受控公司之间的苗木交易,资金在各个受控公司之间周转,最终又回到了绿大地,进出之间虚增了营业收入2.96亿元。?

2、伪造银行单据虚构银行交易?

2004年,绿大地对五家供应商发生了数千万元的采购和支付。但在其提供的会计凭证中,通过支票付款的只附有支票存根,无银行转账回单,且有一半支票存根上填写的收款方与银行实际资金去向不明。其目的是以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的五家关联公司将资金转回,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

3、通过销售退回虚构经济业务

在绿大地成功上市后,大客户陆续退回其购买的苗木,而这些销售合同是其在上市前所签,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体现在上市前的财务报表中,上市后无故发生销售退回,绿大地难逃"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嫌疑。

因此,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绿大地2008年、2009年的销售退回出具了保留意见。绿大地2010年在接受监管层调查中承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并由此追溯调减2008年2348万元营业收入和1153万元净利润;而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更高达1.58亿元净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绿大地通过虚构经济业务虚增收入。?

此外,绿大地还通过购买土地的方式虚增资产,并把"60块树苗估成300块"的手段高估存货,与中介机构串通,隐瞒企业问题,使得绿大地通过财务造假手段顺利上市。?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对企业以及大股东来说,上市与不上市有着天壤之别。一旦上市成功,不仅可以通过高价发行股票获得大量募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也可以实现个人资本的扩张。

绿大地财务造假是专业人士所为,可以说有着很高的知识素养,但是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诚信不守,知识成了犯罪的帮凶,再加之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与惩罚力度低,促使他们铤而走险,为了一己私利给广大股民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内部治理机构混乱?

原则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理应分别履行其权力机构职能、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和执行董事会决策的经营职能,形成权责分明、协调运转、有效遏制的治理机构。而绿大地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够,过半董事均已辞职无法进行决策;监事会成员频繁调动,成员职务的变动几乎涉及到了各类职务。

2009年之前绿大地公司一直没有实现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的分离,自己监督自己,其监督效果可想而知了;从2010年4月起,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担任,这样董事长在董事会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制衡。

3、中介机构渎职?

虽然绿大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所采用的欺诈手法并非高深莫测,何学葵只是简单地篡改了一些数据促成了公司上市和实现个人资本增富。但是这些手段却接连"瞒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等道道关卡。只是由于方方面面的渎职和纵容,绿大地最终达到欺诈上市的目的。

4、地方保护主义纵容造假?

证监会对绿大地案调查之后,为了保护支持当地企业发展,分管这个工作的云南省副省长两次赴京,省副秘书长至少10次赴京,从中斡旋。证券犯罪中,一般涉及的上市公司,在当地都是明星企业、就业大户、利税大户,所涉及的企业高管都是"经济能人",因此当地政府往往授意当地司法机关将外地行政执法机关拒之门外。

甚至默许企业勾结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联手制作虚假报表。地方保护主义纵容了证券犯罪行为的发生,虽然能在短期内稳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从长远而言,滋生更多的无规则运行并毁坏当地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土壤,损害亿万投资者的利益。?

四、启示?

绿大地会计信息失真案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但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方面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

(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手段主要表现在操纵利润上,如虚构业绩,通过关联方转移利润,伪造合同虚构经济业务等。

(2)内部治理结构混乱、人力资源制度不完善、诚信缺失、中介机构渎职、地方保护主义等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案例二:

基于辽宁等地经济数据造假案例的分析

2017年1月17日,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求发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首次对外承认:辽宁省所辖市、县,在2011年至2014年存在财政数据造假的问题,指出2011年至2014年“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导致经济数据被注入水分。这次报告无疑在“平静”的湖面投下一颗巨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实上,中央早已注意到辽宁财政收入的造假行为,《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揭示: 在2011年到2013年间,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将财政借款以税费名义缴入国库,虚增财政收入8.47亿元、占其公共财政收入的22.6%;

一、2014年:

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辽宁时指出“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2014年审计署发现2013年庄河市塔岭镇公布财政收入比实际财政收入高出2534万元,虚增16.24倍;而相邻的普兰店市将全市2014年公共财政收入,由年初预算53.35亿元下调为33.85亿元,降幅近20亿元。

二、2016年:

1、中央巡视组“回头看”指出辽宁省普遍存在数据造假问题,且存在第一次巡视后对中央决策部署敷衍了事,甚至唱反调的情况。随后辽宁省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巡视工作。本文梳理了辽宁省委在之后出具的巡视报告以及各市、镇公布的巡视整改情况公告发现:

本溪市某些单位和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指标虚假捏造经济数据;开原市、调兵山市为了成为百强县虚增各项经济指标;阜新经济数据存在较大水分;铁岭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掺杂水分等。

2、辽宁省数据造假的具体情况目前暂无披露,但从经济数据的变化中我们可以掌握大概的情况。2014年开始,辽宁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出现了负增长,财政收入也不断下跌,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缩水60%-70%。

尤其是在中央巡视组“回头看”期间即2016年,辽宁各市GDP出现了暴跌,其中鞍山和辽阳跌幅最大,分别下跌了38.3%和36.4%。这些数据表明,辽宁省的数据造假是比较普遍的,且虚增比例较大。

3、据报道,辽宁省所辖市县在2011年至2014年,虚增的收入约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0%,虚增最高的年份是2014年,比例达到23%。

继辽宁自曝之后,2018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也公开承认:“重新核算后,内蒙古需要调减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30亿元,占2016年总量的26.3%;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核减2900亿元,占2016年全部工业增加值的40%”。

4、2018年1月11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也公开承认:“滨海新区2016年的万亿地区生产总值核减3348亿,占总量的50.32%”,这个备受瞩目的国家级新区一夜之间变得灰头土脸。

根据政府公开的文件与相关的报道,这些地方经济数据造假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虚构应税事项和纳税依据,虚假增加税收收入。如2012年辽宁省某县将县委和县政府机关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划拨给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对外转让,转让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该县却在账面上征收得到了5671万的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2、虚假拆迁或转让土地、使用财政资金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如2012年,辽宁省某县重复转让4家粮库土地,虚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965万元;

3、财政收入虚增空转,即财政部门向企业进行拨款(以财政借款等名义),再由企业将资金缴回财政,以此实现财政收入的增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就公开承认主要通过虚增空转、工业增加值谎报等方式完成收入增长目标;

4、税收收入先增后返,虚增税收收入。2011-2013年间,辽宁省某县对33家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虚增税收2224万元;

5、更改统计口径,将统计范围扩大。天津滨海新区的生产总值在调整统计口径后缩水超过50%;

6、直接的数据编造。根据公开报道,辽宁省某些市县还通过违规编造、随意调整财政月报的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案例三:

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在三峡新材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在成本核算中存在少计原材料成本情况。 ?2013年10月15日,三峡新材收到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立案稽查通知书》,因三峡新材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决定对其立案稽查。

一、三峡新材今年上半年财报显示:

公司营业收入为5.97亿元,同比增加31.81%;但是净利润为216.4万元,同比下滑66.19%。 ?身陷稽查漩涡中的三线新材,其短期借款规模有所收缩。 ?三峡新材的短期借款中,2013下半年期末短期借款为7.2亿元,比期初的15.3亿元减少8.1亿元。

其中抵押借款由期初的6亿元,下降到期末的5.8998亿元;信用贷款由6344万元,下降到2240万元。 ?今年上半年,三峡新材的短期借款,期末金额为6.2亿元,比期初的7.2亿元减少1亿元。其中质押借款由期初的7690万元,下降到期末的3500万元。

抵押借款由5.8998亿元,下降到5.65亿元;保证借款由3000万元,下降到2000万元;信用贷款由2240万元,下降到0元。 ?可见,三峡新材的短期信用贷款,一年间由6344万元骤减为0。

二、三峡新材公告显示:

其曾获得中国银行三峡获得最高为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三峡新材账面在该行借款余额2240万元。而截至2014年6月30日,三峡新材已无信用借款。 ?8月14日,三峡新材董秘张光春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峡新材贷款的具体情况,不是因财务造假造成贷款收紧,但并未说明具体情况。

三峡新材半年报中的主要贷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当阳支行,该支行一位负责信贷的人士称,三峡新材的财务造假,对其未来继续借贷会有影响。

上述建行人士说,他们早在去年下半年就关注三峡新材的财务造假,对已贷出去的款项,会关注这个事情怎么处理。三峡新材下次申请贷款时会难度加大,要求有真实的报表,还要拿真实保单、资金流水等原始凭证。

华南地区一家公司的会计人士表示,企业在贷款时,银行在条款中会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如果没有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今年4月12日,三峡新材出具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1、三峡新材在2011、2012年成本核算过程中,分别少计原材料成本7581.7万元、1567.7万元,导致2011、2012年营业成本分别少计7581.7万元、1567.7万元。

2、更正前,三峡新材2011年、2012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05.4万元、1463.8万元。而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三峡新材2011年、2012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39.1万元、131.3万元。

对于财务造假,上交所在处分书中表示,“前述调整致使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后果严重,性质恶劣。”

人民网-绿大地增发露马脚 从明星企业到造假大户

中国新闻网-辽宁内蒙古等多地自曝GDP“注水”:弄虚作假歪招

人民网-三峡新材财务造假曝光 风险重估或波及未来银行贷款

一个企业造假为什么会重罚事务所怎么回答

会计师事务所造假不是普遍现象,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情况是普遍现象。

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企业,也需要考虑收入与成本,审计一家企业的财务账,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做到,所以其审计报告严重偏离实际情况。

会计造假屡见不鲜的原因是什么

一个企业造假重罚事务所是因为事务所没有审查到位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从而使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实现,使"法制"过渡到"法治","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因此,会计中介机构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司法解释

未来在IPO审核中增加关注审计质量,反馈中将关注与审计重要节点相关的过程,将问责机制覆盖到会计师执业的全过程。

一个企业要想登陆资本市场需要“过五关,斩六将”,从券商保荐人到注册会计师,再到律师,最后才是发审委。在经过层层把关后,质量优质者方能上市。可即便如此,首次公开发行(IPO)造假事件仍屡见不鲜。

最具典型的是胜景山河、绿大地、新大地等,除了保荐机构受到质疑外,在上市审计中屡屡暴露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推至风口浪尖。尽管每次被揭发的造假公司都被证监会严格处罚,会计师事务所也无一例外遭到处罚,但这并未有效遏制层出不穷的造假事件。造假频发的背后,究竟是谁之过?

从专业度而言,会计师的审计能力远远高于券商投行的保代们,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在于核查公司财务状况,如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漏税或虚增收入等造假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在长达数月的审计中,往往会对公司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的财务状况进行‘翻箱底’式的核查与计算,对于每一个审计项目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如公司有任何财务造假行为都将难逃会计师的火眼金睛。”记者曾听一位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此坚称。

但为何新股发行市场中财务造假问题仍屡见不鲜?

首先,这与会计师自身职业操守和素养有关。从以往的造假事件中不难看出,一些拟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粉饰痕迹十分明显,但会计师非但没有指正公司造假行为,反而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帮助隐瞒公司潜在的或是已经存在的财务危机。

其次,与现有的商业模式有关。据记者了解,拟上市公司花钱聘请会计所为其做审计,有时候其不得不向拟上市公司妥协。在进入IPO程序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拟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报告。至于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要修正,主导权仍握在拟上市公司手中,会计所只能提供意见。而按照现行的制度,无论IPO项目上市情况如何,被否与否并不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相应的审计和验资费用,这也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滥竽充数的条件。

此外,与违规处罚力度有关。虽然每次造假事件被揭发后,公司自身和中介机构都会受到证监会的严格处罚,但处罚的力度并没有预期大。通常中介机构因造假受到的处罚,都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只要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没被撤销,通报批评或是罚完款后便可以继续造假,这让其造假行为屡罚不止。

不过,据记者了解,在此前的券商保代培训会上,监管层强调,未来会在IPO财务审核中增加关注事务所审计质量,反馈中将关注与审计重要节点相关的过程,将问责机制覆盖到会计师执业的全过程。对在审公司存在财务疑点的,要求事务所质控部门出具相关事项的复核报告,对明显存在财务异常问题的企业,要求另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核。“对屡教不改或多次踩踏政策红线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可以撤销其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一位与会人士曾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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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概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 第22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 公司法 对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 公司 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 和 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 公积金提取 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 法律意见书 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 证人 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金 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三、认定(一)本罪与 伪证罪 的界限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 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 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 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 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5号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故意提供、使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是否属于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是否影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以及是否属于严重不良事件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合同研究组织”,是指受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单位、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委托,从事试验方案设计、数据统计、分析测试、监查稽查等与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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