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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_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固定资产是否补提折旧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4日 12:59 53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_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固定资产是否补提折旧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_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固定资产是否补提折旧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最新规定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固定资产是否补提折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最新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

3、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4、购置建造、接受捐赠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1、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3、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其中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变价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转入修购基金;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

5、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会计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固定资产是否补提折旧

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基金等等都被合并到了累积盈余里所以补记固定资产的贷方使用累计盈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而对于原始价值较小、使用年限较短的劳动资料,按照低值易耗品来进行核算。在中国的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

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

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重要原则,一个企业把劳动资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价值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对于原始价值较大、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均自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关于“固定资产”要素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 500元;

三是把“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四是引入“折旧”因素;

五是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六是每月末把“基建账”数据纳入大账核算;

七是明确了盘盈固定资产计价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计价的标准为: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及名义金额等。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户的核算内容更能体现财政改革和业务处理的需要。正是由于“固定资产”变化较大,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握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就在于适应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却采取了“虚提”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直接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的衔接方法 年初,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逐项进行重分类,并做账项调整。

新制度规定:凡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均列入“存货”管理,并要求各单位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目录。

据此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转为存货。转账时,应当根据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及其明细账进行分析调整。  

(一)账项调整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新)”、贷“固定资产(旧)”。  

3.把原账中“固定基金”账户余额——次全部转入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账务处理为: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通过上述账项调整后的余额可作为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项目的年初余额。  

(二)新旧制度衔接时需注意的事项  根据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开始时暂不按月计提折旧,待到年度终了时,再进行补提;

但对2013年1月1日起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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