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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_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4日 07:23 46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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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_总会计师条例

1.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2.总会计师条例
3.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权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除了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外,应充分利用会计和社会、经济等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参与学校的规划和决策,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进行财务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强领导,注意同学校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进行。第二章 年度预算核定第六条 高等学校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由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科类、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第七条 综合定额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学生奖学金(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主管部门按照定额标准和学生人数核定下达。第八条 专项补助包括专业设备补助费、长期外籍专家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世界银行贷款设备维护费和特殊项目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主管部门按照各院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下达。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高等学校在认真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经费。第十条 高等学校内部的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定额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

规模较大的院校,对本校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单位,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两级核算、经费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第十一条 学校的后勤单位和校办工厂等,在配备称职的财会人员,实行定员、定额、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分别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为校内服务而无其他经常性收入的膳食部门、房修部门和汽车队等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社会上同行业的可比因素,在保证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不增加国家开支的前提下,实行定额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二)对既为校内服务又为社会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并有经常性收入的校办工厂、出版社、招待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在首先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为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相互提供劳务,在内部转账结算时,只能计算成本费(不包括人员工资),不得提取酬金,不得把国家预算经费转移成小集体资金或作为个人奖励。第四章 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和管理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培养、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以及开展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本章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开展各类科技咨询、社会服务,必须合理收费。凡国家规定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社会上同行业的标准,或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开展科技咨询活动,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对于咨询活动所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水电费、差旅费、资料费、上机费等有关费用,都应如实计入成本,扣除成本所得的纯收入,可以提取8%~13%作为科技咨询活动的劳务酬金,其余部分,纳入学校基金。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接受进修教师,所收取的经常费,80%做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20%纳入学校基金。

所有委托培养等计划外教学任务,应与计划内教学任务列入统一的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合并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对超过教学工作量的部分,可按系或教研室为单位,发给超工作量酬金。

总会计师条例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方案

 篇一

 根据财政部和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会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为加大重庆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力度,破解高端会计人才紧缺难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培养重庆会计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为引领,以培养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为重点,以培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为基础,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梯次递进衔接的会计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我市会计人才队伍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为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求,到2020年分类培养:精通会计业务、精于财务管理、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很强的重庆会计领军人才350人(其中:力争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50人,具有国际资格的注册会计师50人);会计业务娴熟,善于财务管理,职业判断能力强,操作能力强的重庆青年英才600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级会计人才及总会计师2000人;加大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培养,届时占会计人员的比例西部领先。

 三、遴选条件和程序

 (一)会计领军人才。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含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执业5年以上,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含会计学博士毕业工作2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具有本科学历,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财务部(科)负责人或后备骨干。本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由市财政局组织对财会、英语和综合知识进行考试;再面试、综合审查评选;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培养人选。

 (二)会计青年英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讲师等专业技术资格2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具有本科学历,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师考试金银榜的考生,条件可适当放宽。人选确定方法同会计领军人才。

 (三)国内领先高级会计人才。选择企事业财务部(科)长以上、高级会计师,年龄55岁以内,由本人报名、单位推荐,根据每年培养计划,综合平衡确定培养人选。

 (四)总会计师。按照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设置和任命的总会计师,年龄55岁以内,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申报、单位推荐,综合平衡确定培养人选。

 (五)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符合财政部规定报考条件的会计人员。

 四、培养措施

 (一)报考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国际资格注册会计师,原则上在重庆会计领军人才中筛选,并适当开展考前培训。对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除享受重庆会计领军人才政策支持外,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

 (二)会计领军人才培养3年,会计青年英才培养2年。实施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培养,并与会计专业硕士项目(MPAcc)有效对接。培养期间实行量化考试和淘汰机制。培养期满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培养院校颁发证书。取得重庆会计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的,优先向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推荐使用;入选人员纳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库管理;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作专家;优先安排会计财务科研课题并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可提前两年参加高(正高)级会计师考评。

 (三)完善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方法、内容,适时增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数量,提升正高级会计师质量。

 (四)加大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按照国内领先水平设置培训内容,强化管理、理论、综合能力培养。对优秀学员颁发荣誉证书;优秀人才纳入市委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库管理;向有关部门推荐使用。

 (五)按照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逐步实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完善全市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设置,开展总会计师职能、专业、综合知识强化培养。

 (六)结合会计师年龄、学历、职务和从事财会工作年限等,修订完善报考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开展高级会计师专业知识考前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专业考试;总结完善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强化专业技能、综合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等全面考察,增加高级会计师数量,提高质量;强化高级会计师综合能力再提升,结合高级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完善培训方式和内容,明确学习任务目标,增强学习自觉性。

 (七)实行自主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市财政局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考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激励、选送注册会计师到市内外培养提高和引进注册会计师的激励政策规定。

 (八)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广大会计人员参加高校、网校专业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全国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选择优秀院校、网校供会计人员选择学习;对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获得金银榜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

 (九)由会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培养对象个人共同承担培养经费。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会计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高级会计人才、总会计师的选拔、集中培训、讲座、科研、管理等项开支。单位承担的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使用单位,要主动如实推荐优秀会计人才,积极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讲座和调研活动,从学习时间、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据此规定原则精神,具体制定鼓励本行业和单位会计人才培养、激励和使用政策措施。

 五、组织实施

 (一)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组成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高端会计人才重大培养政策,指导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高端会计人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在市内外高等院校中选择培养机构,指导监督培养院校设计培养方案、实施培养和管理,向领导小组汇报全市会计人才培养工作。

 (三)培养院校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学员选拔、面试工作;具体负责培养内容设计、培养教学、调研指导、考核管理,全面落实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综合能力素质提升,培养情况报告等工作。

 (四)各区县组织、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才的培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优秀会计人才推荐上报工作,营造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篇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培养工作的社会效益,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改善少数民族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

 (一)2006年度的招生规模为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到2007年度招生规模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任务主要由国家部委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承担和组织实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招收学生。

 (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先在基础培训点集中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重点补修英语、大学语文(汉语)、计算机、高等数学等基础知识,兼顾其它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基础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转入招生学校硕士阶段研究生课程教学。

 三、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经费

 (一)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生,兼顾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重点确保上述地区和单位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二)招生计划。本方案的招生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招生单位总规模。根据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单独下达指导性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确定招生计划的投放比例;同时,兼顾国家重点扶持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安排复试和录取。汉族考生占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的10%.定向省区合格考生不足时,将招生名额调剂到其他有需求的省区按规定录取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6―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第一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专业安排等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方案,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级部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于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的落实和招生录取的情况报教育部。

 (四)培养经费。硕士研究生(四年)和博士研究生的经费按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财政核拨,其中硕士基础培训阶段的经费核拨到承担基础培训任务的高校和单位;硕士、博士生攻读学位阶段的经费按标准核拨到培养学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培养任务所需经费,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区和定向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四、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少数民族在职和非在职(具有上述学历还未就业的应届、往届毕业生,下同)人员。非在职人员的招生比例要占招生计划总数的50%以上。

 (三)品学兼优,汉语文、外语和民族语文成绩根据学科、专业要求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

 (四)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五、考试和录取

 (一)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民族语文或汉语文及专业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并组织命题;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分数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

 (二)在职考生,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所在单位或者隶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非在职考生的录取,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优先录取在学术、科研、教学等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民族医药、民族文化艺术等有一定造诣的考生,优先录取兼通民族语文的汉族考生。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培养学校和单位不予录取。录取名单要在招生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

 (三)各招生学校和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招生工作的要求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就读;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基础培训点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

 (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教育的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进行招生计划的申报、提出各民族录取比例的建议,负责考生民族身份的审核、定向培养协议的组织签订、对本地区定向生的协助管理等。招生考试工作由教育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六、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硕士服务期为8年,博士服务期为12年)。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七、教学、培养工作的要求

 (一)少数民族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加强基础,全面提高科学和人文素养,重点增强实践能力,着力提高科研和创新能力,为使其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基础强化培训阶段,重点是强基固本,强化规定课程的教学和培养,使学生的基础综合水平接近或者达到攻读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基本要求;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阶段,在大力加强专业理论教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重点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校和单位要多为学生创造实践教学和课题研究的机会和条件,选配优秀的专家、教授担任导师和授课,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在基础强化培训、硕士、博士课程学习阶段,都要对学生加强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宗教不得干预国民教育。培养学校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对培养工作的干扰;学生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二)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民族学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奋图强,刻苦研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始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提高道德和人文修养,遵纪守法,诚信待人、处事,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八、职责和管理

 (一)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负责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宏观政策的制订协调。教育部负责培养计划的协调和制定招生、教学、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国家民委负责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

 (二)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博士、硕士阶段的常规管理、教学和毕业生派遣工作;对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议。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负责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管理、教学和结业考核等项工作。

 (三)学生的学籍、后勤、生活等管理和其他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培养学校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按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惯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办好清真餐饮。

 (四)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每年向全社会发布教育、科技、经济等领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导优秀考生报考《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和提出年度培养需求计划;加强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教育部的联系与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学校和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按规定由生源地区财政对学生的补助经费;负责组织和协调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等工作;配合做好招生、录取等工作;对招生、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及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本方案、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要求落实招生任务,并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录取新生。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被录取考生未按规定签订定向协议的、冒名顶替少数民族的、考试作弊的、不按规定程序录取的,一经查实,无论在基础培训和研究生学习阶段,都要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区,两年内不得参加《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报考。对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相应处罚。

 (三)如定向省区和单位不能按协议为合格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扣减该省区下1年的招生计划。

 十、其他有关要求

 (一)培养学校和单位要把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加以高度重视。在培养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本方案。按培养目标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养出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的各民族人才。

 (二)西部和各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使用工作,按学以致用的要求,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

 新疆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由人事部牵头另行制定。

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负责。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五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第六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批准。第十三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第十五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31日。根据查询会计学堂网显示,《总会计师条例》属于会计行政法规,是1990年12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是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78年9月国发〔1987〕175号文件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部属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校财务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人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财会工作列入学校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学校财会人员是从事财经管理工作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切实保证财会人员有5/6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第三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好本职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善于执行制度,实行财务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面向教学,面向科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第四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构,在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第五条 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学校专职财会人员的编制比例,一般可按本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到1.5%配备。

财会人员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校办工厂、基建、物资以及膳食等单位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各校财会人员的编制配备,由学校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经校(院)长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短训、进修等形式,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注意充实业务骨干,选拔优秀分子加强学校各级财会工作的领导,努力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财会队伍。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预算内外各项资金。

(二)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表。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按照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定期检查预算及各项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分析、考核各项资金使用效果,研究、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六)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及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第九条 财会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情况、检查财会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财会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财会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第四章 工作权限第十一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下列各项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财会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二)有权参加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编制本校有关计划,制定定额。***和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三)有权监督、检查本校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的使用及财产物资的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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