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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4日 00:32 5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会计职称分为哪几种,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的通知

会计职称分为哪几种,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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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标准等级划分

  初级会计师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初级经济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中级会计师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高级会计师

 需要考试和有关部门的考评才可以通过.

 考这些证件的同时可以考注册会计师,共考五门,连续五年通过,

初级职称

 考试信息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中级职称

 考试信息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

 主要课程

 会计总论、会计科目、帐户与复式记帐的应用、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会计核算及会计工作组织等会计常用知识、资产负债及所有权者权益、营业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分析、会计法、税收法规及税收证书管理手把手教做账、电脑上教做帐(学习财务软件)。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分一天半进行,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高级职称

 考试信息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8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发[2006]64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属企业,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人事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社会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宁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第四条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会计准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历及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以上。

 (二)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的专业考试成绩、年度考核、公示、论文答辩、继续教育,以及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乡镇工作及年龄在45岁(含)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他人员仍按原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要求进行。

 第八条 年龄在45岁(含)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年龄在40岁(含)以上、44岁(含)以下的申报人员及年龄在44岁(含)以下的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同心、盐池县及原州区、红寺堡开发区的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可在全国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降分后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上述人员以外的申报人员对职称外语的要求仍按原有规定进行。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指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回族聚居地区、贫困乡(镇)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并保证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编写、审定专业培训教材;

(三)审定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四)培训全区小学骨干教师、初中高级教师和高中教师;

(五)检查、指导、评估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培训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教师;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五)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其他在职任课教师,应当接受非学历教育。

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可以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一周期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师在同一周期内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的,可以不参加同期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

新任教师试用期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二)专业知识更新与拓展;

(三)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

(四)教育科学研究;

(五)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

(六)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育;

(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教法。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网络学院、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电教机构以及远程教育工作站,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教育教学机构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以及其他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对本校教师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的情况或者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聘任、续聘、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科技干部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不断更新科技人员的知识,改善科技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他们原有的知识得到补充,扩展和延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研究开发能力。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科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予落实和保证。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干部局是全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的计划、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大、中专学历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务(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在科研、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和科技管理骨干。对于才能突出、成绩优异、作风正派、思想进步的中级科技人员,各单位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优先、重点培养。要重视回族等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第六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理论和科研水平。要坚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任务,缺什么补什么,学以致用的原则。

(一)中、高级科技人员学习的内容,主要是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扩展知识面,提高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动向,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同时,应注意适应学科交叉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的知识;也要学习哲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外国语。

(二)初级科技人员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学习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加深基本技能的训练,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三)新到工作岗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基础理论知识与实际的结合,培养基本技能,进行见习教育,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严格地培训。

(四)科技管理干部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了解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动向,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的方式进行。提倡以自学为主,在职学习与脱产培训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相、函授和刊授等教学手段。

(一)高、中级科技人员,可按国家规定的进修期自学,参加各种短训班,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短期进修或帮助工作,或者邀请专家短期讲学、开展合作研究。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安排去国外考察或进修。

(二)初级科技人员除自学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举办短训班和讲座。

(三)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分配的出国进修任务,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拔工作。第八条 有职工教育中心的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完善教学设施、增加师资,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其他企事业单位,应采用电化教育的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科研单位从科研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可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实报实销,不提取基金,不足的,还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标准工资总额1.5%范围内,从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开支。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每年应给予一定的进修时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处理好工作和进修的关系。

初级科技人员的进修时间,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未安排继续教育的高、中级科技人员,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所在单位应尽快安排。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进修以前,必须向本单位提交培训进修计划(包括目的、内容、进度),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批准执行。进修结束后,必须向本单位提交学习成果,论文或成绩单,由单位存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奖惩和能否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培训、进修期间,所享受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部门负责,条块结合的培训体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报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备案。专业培训以条为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培训,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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