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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_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3日 00:35 4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_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_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增值税会计分录怎样处理?
2.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案例解析

增值税会计分录怎样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1、发生销售时: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2、购进货物时: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3、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用于生产出口货物)时: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商品销售成本〈结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时〉)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5、转出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时:

(1)转出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转出多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发生销售时: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计提增值税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下月交纳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3、如果上月已缴税金,上月交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月末结转: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增值税月末如何结转:

1、结转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销差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案例解析

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增值税普通发票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计处理

借: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做会计分录与取得普通发票是一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一样.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票开错税率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现发票开具时选错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才合理?

其实很简单,遵循一个基本原则:怎样开错的,怎样调整,按调整后的正确数据进行申报.举个栗子:A企业2017年1月有一笔销售收入含税价117000元,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误将17%税率的错选为6%的税率.

账务处理及调整如下:

1、财务人员根据错误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377.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22.64

2、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红冲上述凭证: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377.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22.64

3、按正确的税率进行收入与税金的重新计算,作调整凭证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上文已经为大家解读了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同时还对发票开错税率后的会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了讲解.大家明白了吗?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一个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大家日常工作中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请关注我们的后续更新解读.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案例解析

 论文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多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认真分析,正确判断损失性质,严格区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者界限,避免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出现纳税纠纷。

 论文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会计;税法?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多少,在实务中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进行探讨解析。

一、存货购进短缺毁损进项税额转出

 (一)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应分别按情况处理。情况一: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购入中的自然损耗,即正常损失,材料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原材料的总成本不变,但原材料的单位成本提高,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属于购入中的不合理损耗,即非正常损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损失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发生霉烂质变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因此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财会人员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或是非正常损失,然后再按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日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数量500千克,单价200元,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另支付运输费300元(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5日材料验收入库,发现短缺20千克,属于不合理损耗,原因待查。

 (二)首先该笔经济业务已明确了短缺属于不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该业务的账务处理是:1、在查明原因之前先将A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为100000+300×93%=100279元,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购买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0+300×7%=17021元,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此步骤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2、核算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于是购料阶段发生短缺毁损,短缺材料不应负担该批材料的运杂费用。所以短缺材料成本为20×200=4000元,验收入库材料成本为100279-4000=96279元,进项税额转出为4000×17%=680元,账务处理为:

 (1)借:原材料—A材料96279.00

 贷:在途物资96279.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680.00

 贷:在途物资4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实际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6341元,而不是17021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但从税法上来讲是符合规定的。

 二、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之前,其成本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而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在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但在存货尚未查明原因前,财务人员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在查明原因前将盘亏存货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有可能造成企业要多缴增值税,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只应将盘亏的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至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之后再确定是否转出。至于以什么作为基数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2009年财税主管部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其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后的余额作为基数,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文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在实务中企业许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着不少误区,即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正常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该转出却作了转出处理,即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又在税务机关审批时得不到认可,产生不必要的税务纠纷。而后者应转出却不作转出处理,往往造成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通常是指购进的货物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纳税人在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则可将所耗用存货按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用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其计算出来的结果一般要大于第一种,因为一方面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了买价,还包括了存货的采购费用;另一方面,所耗用的存货可能同时适用了不同的'税率,比如适用了17%的税率和7%的扣除率(运输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存货无法准确划分其实际成本里含有多少买价、杂费及运输费,用实际成本作为基数乘以17%税率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结果不是很合理,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因为实际成本里含有的运输费是以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由此可见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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