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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利息收入核算_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贷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如果需要,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或形态限制吗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2日 17:31 50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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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利息收入核算_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贷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如果需要,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或形态限制吗

1.应收利息有哪些正确的核算方法
2.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贷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如果需要,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或形态限制吗

应收利息有哪些正确的核算方法

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收利息也有一定的计算 方法 。下面就让我来给你科普一下应收利息的计算。

应收利息的介绍

 定义

 应收利息则是指企业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包括购入债券的价款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取的利息,应通过金融资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应计利息?核算。

 表现形式

 它主要包括如下情况:一是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会计结算日,企业按规定所计提的应收款收利息;二是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是对分期付息债券而言的,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

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

 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溢折价?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应收利息的核算

 应收利息是指债券投资等己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银行定期存款在会计期末计算的应归属于本会计期间的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存款,贷款,保户储金等期末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但这些方式产生的利息,其占整个 保险 资金比重较小或期限较短,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要求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保险法颁布以前的逾期贷款, 原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未满一年,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一年及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放款称为呆滞放款,呆滞放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实际收到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制度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即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前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利息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应收利息"科目,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保障型保业务确认的风险保费,应付保户红利支出也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的利息数,贷方登记收回的利息和转作坏账的利息,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数。该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帐。其帐务处理如下:

 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己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公司计提短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应收利息的审计

 目标

 应收利息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应付利息是否存在;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应付利息均已记录;确定记录的应付利息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现时义务;确定应付利息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已恰当记录确定应付利息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

 程序

 应收利息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1.获取或编制应收利息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2.实质性分析程序。按照不同借款类别,将借款平均余额与平均利率的乘积,与账面利息收入相比较。确定两者差异额是否合理。

 3.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关项目的审计结合,验证确定应收利息的计算是否充分、正确,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对于重大的应收利息项目,审阅相关文件,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函证并记录。

 5.检查应收利息减少有无异常。

 6.检查期后收款情况,对至审计时已收回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等。

 7.关注长期未收回及金额较大的应收利息,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员,确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必要时,向被投资单位函证利息支付情况,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

 8.检查应收利息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贷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如果需要,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或形态限制吗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    一.应收账款的初始计量  作为金融工具,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融。一般而言,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应结合所确认的收入的公允价值来判断。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没有明确利率的短期应收账款。如其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可按实际交易价格计量,与现行的会计处理相同(如果该笔交易存在商业折扣,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2.如果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存在现金折扣,按我国会计实务通常采用的总额法入账,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3.如果应收账款收账期较长,不论是否约定利息,成交金额实际包含了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应按已收金额或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计量。确定销售价格时所依据的折现率为实际利率,计算公允价值后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应收账款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应收账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二、应收账款的后续确认  应收账款的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所谓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是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利率法,指按照应收账款(含一组应收账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由于短期应收账款不考虑时间价值,故不涉及实际利率问题,短期应收账款摊余成本=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三、应收账款的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  1.减值迹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6)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  (7)其他表明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减值测试。  根据准则,应收账款的减值测试与现行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必须首先采用个别认定法,然后进行金融资产组合测试。其中个别认定法是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金融资产组合测试是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账款,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这里所说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应根据企业对应收账款的风险关联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如以相同账龄的应收账款为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或者以同一企业集团、同一地区或国家的企业的应收账款为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与以往的应收账款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有一定差异。  3.减值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发生减值时,企业应该在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时,区分单项金额重大与否。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账款可以按照原来的账龄分析法计提;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应该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应收账款,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短期应收账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应收账款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4.减值准备的转回。  应收账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应收账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的实际可回收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则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减值贷款而言,一般情况下,按新会计准则核算要求计算出的利息收入小于按现行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收入。这是因为:新会计准则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计算公式中,被乘数是减值贷款摊余成本,扣除了该笔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减值贷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具体要与银行联系,各银行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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