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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会计准则_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09日 21:47 4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法国会计准则_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法国会计准则_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

1.税务会计模式的内容具体是如何的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
3.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4.会计惯例国际差异的比较分析急求!!

税务会计模式的内容具体是如何的

答,一、两种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评析

由于国家法律体制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当今世界,有以下两种最典型的税务会计模式。

(一)英美税务会计模式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纳税事项通过税务会计另行处理,从而税务会计也独立于财务会计。这种模式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有三点:

1、法律体制的性质。英美国家的法律体制依赖于为数不多的成文法,由法院对其进行解释,借以建立大量的判例法来补充成文法。这种法律体制具有灵活性并注重判断,不可能制定包罗万象的法规来规范公司的会计行为。

2、企业组织形式。英美国家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准则,为投资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

3、会计职业界的力量。

英美国家强大的股东集团也促进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具有强大的力量、规模和能力。英美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不受税法的约束,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真实,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股东、债权人和企业管理当局的决策需要,但这一模式增加了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二)法德税务会计模式

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二为一。税法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有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因此,法德会计素有“税收导向会计”之称。

这种模式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体制的性质。法德具有成文法的法律背景,其法规试图包容所有的不测事件,严格制定了资产计价、收益计量和报告格式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法国会计与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

2、企业组织形式。法国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德国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由银行拥有或控制,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对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相对较弱,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政府税务管理的要求。

3、会计职业界的力量。法德由于缺乏强大的私人股东集团对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远远小于英美国家,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规模和能力都较弱。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这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提供了条件。

法德会计模式以税收为导向,突出特点是为政府税收管理提供便利,且核算简化、成本小,但不能满足股东、债权人甚至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是同一主体,企业会计成为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工具,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股东和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准则体系,力求用会计准则协调企业与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不同的目标和管理要求,硬性追求两者的协调,只能是会计准则服从于税法的要求,严重破坏了会计准则的规范性。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会计受税法的影响仍很大,限制了快速折旧、坏账准备等稳健原则的贯彻。

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但并非采取英美国家的税务会计模式,而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背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1、税收制度的特点。英美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单税制体系,因此,他们的税务会计实际上是所得税会计。而我国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体系,不仅所得税方面针对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在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及调整问题。

2、会计准则的特点。英美国家会计准则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与税法不存在主动协调的问题,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较大,而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与税法主动协调的可能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不会像英美国家那样大。

3、过渡阶段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在会计制度和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开始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方向转变,处于过渡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一方面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项时,不能根据自身的理财环境作出判断,多少会受到税法的束缚;另一方面,过渡模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与已属成熟阶段的英美税务会计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

一、对我国会计改革的简要回顾

近十年来我国会计领域的改革,尤其是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其规模之大、内容之深入,都是前所未有的。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拉开了这次改革的序幕。而2001年发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则将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推向了又一个高潮。“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意味着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的。制定会计准则,不但在形式上而且在基本的和主要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而发布与实施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制度,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与思维方式,也适应大多数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然而,在第一个具体准则出台前的1996年,一些会计界人士就对当时实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口诛笔伐,主张立即“取消”或“消灭”,以扶正被“冷落”了的会计准则,但是中国会计环境和会计实践教育人们,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采用“单轨制”的会计准则作为我国会计核算的规范,是行不通的。我国今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将要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小型企业会计制度,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在经过了冷静思考后的必然选择,用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三要素(遗传、变异和生存斗争)来解释,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规范的“遗传”,而从已经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来看,在“一般规定”中又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这在一定意义上或许也可看成是会计准则的“变异”。总之,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期并行,共同指导和规范我国的会计实践。

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准则和制度

对我国是否应该建立会计准则,十年来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根本就不该搞会计准则,它不符合国情;也有少数人认为,必须搞会计准则,并要尽快地以其来代替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不过大多数人认为,考虑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设计会计准则,也要制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而不足为取,第三种观点才是现实和理智的选择。之所以产生这些分歧,关键还是在于如何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一)从二者的联系来看:

1.它们可统称会计制度。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它们都是会计标准。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它们都属于会计法规。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从二者的区别来看:

1.规范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人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认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现在有一种说法,就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它们处于会计规范体系的同一层次,是平行的关系,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他们认为,《会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居于第一层次,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同居于第二层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他们也许是因为看到已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几乎包括了已发布的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因此认为执行准则和执行制度都一样,何况会计制度中还有科目体系和报表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我们不能因为新会计制度中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就认为它们可以互相代替,处于同一层次了。按照这种说法,确实没有必要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设计会计准则,只要有会计制度就行了。

然而西方国家的一些事实有力地证明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在法国,自1947年以来一直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但有资料表明,最近几年他们也在“建立新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组织力量搞本国的会计准则”;而西方一些长期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仍要根据会计准则制订会计科目体系,据以进行会计核算”,只不过这种科目体系是公司自己制订的,而我国微观经济主体设计会计制度的能力很差,这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差以及相关制度缺乏灵活性所造成的,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需要由国家组织专业人士来设计。如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可以互相代替的同一层次的规范,试问,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还要设计会计科目?法国又为什么还要制订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三、关于新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制度的名称。新制度体系包括三大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型企业会计制度。这三大制度都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已经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是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其名称使人误解为它是规范所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为了与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区分,建议直接将“企业会计制度”命名为“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既可省去行文的麻烦,又可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名称相对应。

2.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新企业会计制度由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三部分组成。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①是否三大制度下都包括这三个部分,如果包括,在“一般规定”中将存在大量的重复。②现行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包括了许多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方面使“一般规定”的内容过多(共计5至6万字),显得冗长,另一方面又与“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的许多内容重复,实无必要。③既然会计制度中包括了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又势必回到原来的问题上:只要会计制度就行了,会计准则是多余的。或者可以这样来理解准则和制度的关系;准则是会计对外交往用的,制度是对内进行实际会计处理用的。

3.关于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已经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文),由于新制度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股份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进行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应该不大。然而,股份公司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制度时,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则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它们以前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大,而且有许多具体准则它们也没有执行,这不是上述文件提出的几条简单的衔接内容所能解决的,对此,财政部还应当发布一个更详细的规定,否则会造成新旧制度衔接的混乱。

4.放权以后的监督问题。新制度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更多的自主权。例如,提取坏账准备的有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目录都由企业自行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试值准备也由企业来确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以前要由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人账,现在则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后,即可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这些规定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现在的问题是,放权以后如何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财务信息的监督。若放松监督,企业就有可能提取秘密准备或弄虚作假,从而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周文华)

会计惯例国际差异的比较分析急求!!

1、概念不同

会计制度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2、适用范围不同

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

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扩展资料:

会计准则的功能不是绝对地替代私人契约,而是作为私人契约缺位时的一种替代,其本质上是私人契约与公共契约的结合。作为一种契约,会计准则的功能就是适度地缩小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或幅度。

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在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会计政策,管理当局就会相机选择一种方法操纵会计信息来使自己 的效用满意化。

会计制度分类如下:

会计凭证编制、传递、审核、整理、汇总的方法和程序;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及其核算内容;账簿的组织和记账方法;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方法、报送程序;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电子计算在会计中的应用,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会计机构的组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等。

百度百科-会计准则

百度百科-会计制度

会计惯例国际差异的比较分析:

2000年12月,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关于 2000年度的世界公认会计准则研究报告(GAAP2000)(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对5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认会计准则(包括有关会计的法律、准则、制度、规定、惯例等,以下简称本国准则)与62个有关国际会计准则主要问题的调查比较,揭示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国家)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的最新差异情况。

一、不同国家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认同程度

1、差异最小和最大的国家

根据报告提供的资料分析,本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最接近的国家是塞浦路斯。在塞浦路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以《公司法》和《塞浦路斯证券交易规则》(Cyprus Stock Exchange Regulations)为依据的。但这两者都未制订详细的本国会计准则,而是都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对于非上市公司,该国的《公司法》并未做要求,塞浦路斯注册会计师协会,建议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可以说塞浦路斯会计已实现国际化。

本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最大的国家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重大差异既有现实的原因,又有历史的原因。历史上俄罗斯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为了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俄罗斯制订了一套详细的会计制度,这些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俄罗斯实行私有化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传统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但仍保留了许多过去的特点,因此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较大。

2、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逐步缩小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正在缩小。在53个国家(地区)中排第22位,居于中等程度。

3、经济是否发达对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影响不大  经济是否发达对本国会计的发展水平影响很大,但对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却影响不大。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可能差异较大,也可能差异较小。例如,同是经济发达国家的英国和德国,其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分别排名第12位和第49位;同是发展中国家的塞浦路斯和阿根廷,其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分别排名第1位和第51位。

4、国家的大小对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影响不大

大国往往有能力自己制订本国的会计准则,而小国往往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但是否独立制订本国的会计准则并非是导致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大国在制订自己的会计准则时,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借鉴可能多也可能少,因此,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可能小也可能大。例如,加拿大和俄罗斯都是独自制订本国会计准则的国家,但两者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却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排名第16位,而后者排名第53位。小国不独立制订自己的会计准则,其会计实务可能直接遵照国际会计准则办理,也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格格不入。例如,同是国土面积较小的塞浦路斯和冰岛,其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分别排名第1位和第28位。

5、语言是否相同对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影响不大

例如,同是英语国家的南非和印度,其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分别排名第2位和第35位。而语言不同的国家其会计准则却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很相似。

二、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的认同程度

1、发布生效日期越早,认同程度一般越高;反之,认同度越低。若仅就报告(GAAP2000)提供的资料分析,认同度最高的国际会计准则是《IAS23——借款费用》;认同程度最低的是《IAS22——企业合并》。前者的生效日期是1995年1月1日;后者的生效日期是1999年7月1日。

2、准则规范的内容越少,认同程度一般越高;反之,认同度越低。认同程度最高的《IAS23——借款费用》,其规范的内容只有31段,内容少于31段的国际会计准则只有4个,它们分别是:《IAS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共23段;《IAS24——对关联者的披露》,共26段;《IAS15——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共27段;《IAS28——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共29段。认同度排在最后的《IAS22——企业合并》其规范内容多达103段。

主要国家(地区)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程度表

差异数排序 国家或地区 差异数

1 塞浦路斯 3

2 南非 4

3 秘鲁 7

4 泰国 9

5 墨西哥 11

6 以色列 13

7 巴基斯坦 13

8 朝鲜半岛共和国 14

9 挪威 14

10 爱沙尼亚 15

11 爱尔兰 15

12 英国 15

13 丹麦 17

14 印度尼西亚 18

15 澳大利亚 19

16 加拿大 19

17 马来西亚 19

18 新西兰 19

19 沙特阿拉伯 19

20 新加坡 19

21 瑞典 19

22 中国 20

23 荷兰 20

24 委内瑞拉 21

25 埃及 22

26 菲律宾 22

27 美国 22

28 冰岛 23

29 伊朗 23

30 摩洛哥 23

31 中国台湾 23

32 巴西 24

33 日本 25

34 土耳其 25

35 印度 26

36 葡萄牙 27

37 意大利 28

38 卢森堡 28

39 中国香港 29

40 瑞士 29

41 捷克共和国 30

42 芬兰 30

43 智利 31

44 法国 31

45 西班牙 31

46 希腊 32

47 比利时 33

48 奥地利 34

40 德国 34

50 波兰 34

51 阿根廷 35

52 匈牙利 35

53 俄罗斯联邦 42

3、涉及税法的准则,认同度一般较低。例如,在调查涉及的29项国际会计准则中,《IAS12——所得税》的认同度排名靠后,为第21位。

4、涉及职工福利的准则,认同度一般较低。例如,在调查涉及的29项国际会计准则中,《IAS19——雇员福利》的认同度排名为倒数第3位。

5、长期得不到认同的准则。 198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各国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向务会员国发出调查表进行调查,收到了40个国家的答复。结果表明,与各国国内准则差异较多的国际会计准则有6个,它们分别是:《IAS14——分部报告》,《IAS15——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IAS17——租赁》,《IAS24——对关联者的披露》,《IAS12——所得税》,《IAS22——企业合并》。12年来,这6项准则中只有《IAS15——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的认同度有了提高,其它5项准则尽管都进行了修订,但仍难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标签: 法国会计准则_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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