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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八条军规_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包括什么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07日 07:13 49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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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八条军规_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包括什么

1.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包括什么
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办考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违纪、作弊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条形码。

第六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纪:

(一)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及粘贴。

第七条 考试之前、之后在考试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考人员,应作为严重违纪处理。

第八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三)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四)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第九条 在考试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第十条 凡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凡有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资格;凡有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对有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告;还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考试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试试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拆看考题;

(二)考试期间包庇、纵容、协助应考人员作弊,传递考试信息,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

(三)考试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试卷带出、传递出考场;

(四)利用工作之便篡改应考人员分数;

(五)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加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串通作弊;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资料;

(五)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六)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当确认当事人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严重违纪行为和第八条作弊行为时,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和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考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本考区后,上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监考人员必须在《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场情况记录单》(在《考场清单》背面)中记录当事人的严重违纪、作弊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对严重违纪、作弊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试卷评阅期间评阅人员确认答卷异常时,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答卷异常情况报告单》,按试卷评阅工作规程核实。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的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证据及鉴定结果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并按本规则以予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经核实证据确凿的,按本规则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又涉嫌违纪、作弊的行为,应注意收集证据,在考试结束后,将涉嫌情况提请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收到当事人复审申请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严重违纪、作弊事实进一步予以核实,将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并转达至当事人。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包括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负责会计证的管理;

(四)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

(五)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会计管理方法,指导和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六)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正常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第五条 单位***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七条 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行为事迹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统管本单位财会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记账业务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依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第十一条 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无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发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参与本单位筹资、投资、技术改造、签订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研究,并对其执行情况考核分析;

(三)拟订并执行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监督本单位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会计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得随意调动、撤换。

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意见,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意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先经主管单位同意。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总体思路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以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总体思路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先制定最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不同单位经营管理需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发布的两个规范,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经过了调查研究、起草初稿、征求意见、定稿发布等四个阶段。

 1.调查研究阶段。2年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成了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就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等问题进行研究。4月份,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字[2]18号印发了《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11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在南京召开了企业内部控制高级研讨会,就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期间,国家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东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财政局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中大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专家,介绍了经验和国内外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

 21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会计学会考察团赴英国和法国相关机构,考察了一些单位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问题。2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对邯郸钢铁厂、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新兴铸管、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深圳华为公司、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等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为起草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2.起草初稿阶段。21年,财政部会计司将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列入当年工作重点。2月份,内部会计控制研究小组以2年4月印发的《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为蓝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大量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和做法,重新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财会便[21]4号文件印发,再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阶段。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出后,财政部会计司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份书面材料,对两个征求意见稿发表修改意见。反馈意见的来源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又有高等院校的教授、讲师、研究生、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还有普通读者。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修改两个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4.定稿发布阶段。21年6月,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两个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定位为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体,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最终形成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不简称?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以下简称?货币资金规范?)。2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21]41号文件正式发布,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会计人员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从业与执业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会计行业协会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执业第六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八条 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

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财务总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比照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

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

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

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单位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会计业务的,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设定操作权限。第三章 职责履行与保障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并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不予及时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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