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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检_注册会计师需要年检吗,年检办法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06日 17:57 5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北京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检_注册会计师需要年检吗,年检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北京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检_注册会计师需要年检吗,年检办法

1.CPA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2.注册会计师需要年检吗,年检办法
3.我07年换的北京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会员证,但此后一直没有年检,该怎么办

CPA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一:注册会计师是需要年检的

1、注册会计师不管是执业还是非执业都是需要年检的,根据中协会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效手段。.

2、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非执业会员每一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40个学时。由此,注册会计师也得年年接受继续教育,且管理更为严格。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3、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所在事务所是否及时、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册会计师需要年检吗,年检办法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办理2007年度非执业会员年检的通知 

京会协[2006]130号

 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协[2002]666号)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将组织2007年度非执业会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所属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二、年检内容

 1.会费交纳情况;

 2.后续完成情况(会员需携带继续教育培训通过证书—可上网自行打印);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年检时间

 2007年1月22日至1月28日(周六、周日不休息),9时至16时。

 四、年检地点

 北京注协会议室(1010房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西面北门10层,可乘320、717、727、827、特5、特6路汽车,114、112、103路电车甘家口大厦站下车)。

 联系电话:88392929——116

 联系人:潘明

 五、年检收费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每位非执业会员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交纳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的规定,交纳会费。

 六、年检要求

 请各位非执业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会员证(考试通过人员需带全科合格证)及会费参加年检,无故不参加年检者取消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我07年换的北京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会员证,但此后一直没有年检,该怎么办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 顿 CPA 整 ?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生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有两种从业去向:一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后可申报转为注册会计师;二是不进入事务所,可先加入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资格永久保留。否则,证书5年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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