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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从业继续教育规定_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02日 13:16 4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甘肃省会计从业继续教育规定_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甘肃省会计从业继续教育规定_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

1.2022年甘肃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2.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

2022年甘肃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一、每年甘肃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开通的时候,如果是前一年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那么可以补前一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如果确实没有进行继续教育的话,可以联系继续教育的部门补上,一般是可以补的,如果是进行了继续教育但是没有记录的话,也要联系继续教育的部门核实后补记。但是如果是连续两年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一般是不能再补继续教育了。

二、会计证继续教育中断了几年是不能补的,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会计证一般实行2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1、会计的继续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经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培训。

2、会计继续教育具有强制性,严要求,在职性,层次性,大量性,大规模,长期性,循环性,开放性,实用性,社会性,服务性,新颖性,专业化,现代化,多形式的特点。继续教育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需注意的是,虽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被取消,但其继续教育不再跟证书挂钩,只要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就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2022年甘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怎么完成? 整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

 甘肃会计继续教育一般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具体步骤大致如下:

 1、我们打开百度网址搜索:“甘肃会计继续教育”,点击进去,找到甘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2、在页面左侧找到登录入口,注册账号,填入相应个人真实信息;账户注册成功后,点击登录;登录后可以看到左侧所有的项目

 3、选择好所在地区之后,进入到“修改个人信息”的页面,填好基本的身份信息。

 4、点开界面的左侧,看到培训日期,一定要在培训日期内参加培训。

 5、所有信息完善之后,就可以进入课程了。注意,在“不计时”的状态下观看视频,是不计入得分的。

 6、想要学习得分,需要先提前选课。在想看的视频列表后面打上“√”,再点击“确定”保存课程。

 7、点击“确定”按钮之后,点击“进入学习”,随后点击“在线听课”即可。

 一般大部分课程也支持手机观看,如果您时间不方便不可以使用手机端,随时随地都可以打开手机学习课程,一般听完所选择的课程后,开始考试,考试合格就可以完成继续教育了。

  会计继续教育是什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1.适应经济发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要求现代会计必须随之转轨变型,由报账型向管理型、决策性转变;由事后型向事前型、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由被动型向能动型、自主型转变;由传统手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网络化、规范化转变。适应形势,更新知识,不断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是科教兴国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改革、会计主体变化对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必然要求。

 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形式多样化,会计主体多元化,在企业错综复杂、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对时局变化的高度敏锐性,感悟时局变化对企业财会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及程序,要加强学习,坚持方向,提高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②具有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市场经济综尚超前和创机关报、竞争和法制,更体现了风险与效益对等的根本法则,归根到底市场竞争是产品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而这一些均有赖于国民教育和不断学习。

 ③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新技术知识,较娴熟的业务操作能力,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

 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3.扭转我国会计队伍落后状况的现实要求。

 财政部长指出,当前会计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

 二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三是风气不好,做假账、造假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的政治、业务和整体素质,实行强制的定期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队伍的不利局面。

 4.深化会计教育改革,与国际会计教育接轨的时代要求。利用现代科技的远程继续教育形式,能扩大教育规模,甚至形成教育产业,减少国家投资,解决工学矛盾;实现的人智能化,使高科技技术手段成为学习的催化剂,是学生的自我奋斗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使学习成为不断探索的动力源泉。更利于教育普遍化,如持续教育、终身教育、持续专业教育、教育深化、非传统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以教育为基础,扩大人才培训的贡献率,实现劳动者知识化和学习终身化。

  会计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是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信息化和管理会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全省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

(二)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举报,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

(八)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第八条 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九条 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变动,应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十条 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凡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分析和决策。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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