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攻略文章正文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18_判断题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02日 07:36 4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18_判断题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18_判断题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会计准则有几个
2.判断题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列报
4.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所得税旧准则的主要内容

会计准则有几个

会计准则有两个,一个基准准则,一个具体准则。

基本准则

财政部令第76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判断题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得税费用分析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2.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后。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整事项,不管是暂时性差异还是不存在差异,对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都是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事项,那么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案例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错处理

 1.甲公司2009年日后期间发现2008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新税法也取消了原税法应收账款余额0.5%的坏账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50万(1000?5%)

 贷:坏账准备               5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2.5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万

 盈余公积             3.7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

 (2)3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后,所以应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对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方式实现,会计处理同(1)。

 案例2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些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财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1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调整增加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税法上也将资产盘盈作为应税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要交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列报

是错的,要分以下情况讨论:

(1)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于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之所以要变更会计政策,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或者会计政策变更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前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所以不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如果变更后会计和税法产生了差异,则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3)对于差错更正,如果影响了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税法上允许调整的,在汇算清缴前可以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果是汇算清缴后,就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了。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所得税旧准则的主要内容

法律主观: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作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该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不准确。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号——股份支付(IFRS2share-basedpayment)规定,股份支付在一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是确认为费用,但在后面的某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后续扣除时企业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则应该确认这个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基于税务机关对于股权激励在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要基于对未来股份支付可税前扣除的估计。如果股票价格的变动影响未来税前可扣除金额,则对未来可以税前扣除金额的估计就基于目前的股票价格。但是,当确认的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财务报表确认的费用时,超过部分要直接进入权益。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介绍得比较简略。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出台后,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得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问题的核心。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又包括内在价值。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案例**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见文尾表格。**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14年为4.1%,2015年为4.2%。**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B:只有当**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个人都未离开**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13年、2014年**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013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20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要确认201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股票的公允价值20000×12.5×1/2=125000(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00×4.5×1/2=45000(元)。内在价值为8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0000元。2013年度,**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000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80000-50000)×25%所得税费用2014年度:对于乙个人而言,**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000×5-50000=50000(元);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000×6×1/3=100000(元)。借:管理费用15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000。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股票的公允价值:甲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20000×12=240000(元)。乙个人部分的公允价值50000×12×1/3=200000(元)。合计为440000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甲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20000×4.5=90000(元)。乙个人部分的行权价格50000×6×1/3=100000(元)。合计为190000元。内在价值为25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纳税金额为62500元。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0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2500元。同样,截至2014年度,**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000(50000+150000)元。而截至2014年度,**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000元中,30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000元部分,应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20000×25%)所得税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为更好地打开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国际通行的目标,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结合我国特定背景的同时,充分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新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遵照财政部的部署,将从2008年开始在大量非上市企业稳步推广实施。对于与国际趋同的新准则,人们在接受新会计理念的同时,更关心的是所得税准则的新旧差异以及如何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平衡过渡与衔接。本文从我国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出发,从目的、理论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新旧对比分析,并就新旧衔接做了简要介绍。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为目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理念,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以暂时性差异为核算对象,在介绍资产、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前提下,对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做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这些都是我国现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统称“旧制度”)。下面从理论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对新准则与旧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1、理论依据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对收入费用的配比,但难以兼顾资产负债的客观真实;注重利润表的编制,而资产负债表只是利润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从资产负债定义出发客观真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注重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而利润表只是资产负债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较旧制度在理论依据、会计理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理念的更新不仅体现国际趋同,也带来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系列变化。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允许从以下几种方法中选择:①应付税款法;②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这里的债务法是利润表债务法,注重对时间性差异的核算。在旧制度下,由于应付税款法的计算操作简单,导致众多企业选择既不能反映收入费用配比又无法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应付税款法。根据2003年年报披露,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其中1250家选择应付税款法;根据2004年年报披露,有3家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由应付税款法改为债务法,在新增的115家上市公司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公司只有2家(递延法、债务法各一家),即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上市公司高达97%。

新准则要求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不同的是,该方法侧重对暂时性差异的核算。它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轧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才能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从旧制度到新准则的变迁,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经历了西方国家近一个世纪才演化完成的四种方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准则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旧制度有实质性的进步,但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3、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比较

旧制度没有专门的对递延税款的确认规定。但对“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确认,《企业会计制度》有一项特殊规定,即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情况下,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同时对“递延税款”的列示有如下规定: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除了规定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外,还增加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调整和复核。比如税率发生变化,应重新计量;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这些处理原则能很好地保证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关于列报做了如下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较旧制度更注重从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关资产、负债、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4、会计科目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所得税”、“递延税款”、“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新准则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所得税”(下设“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两个明细科目)、“递延所得资产”、“递延所得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本科目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借方反映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企业在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贷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企业在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新准则中“应交税费”比旧制度“应交税金”的核算范围更广,除了核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代扣代交的款项,还增加了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核算企业在期末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发生减值的金额。

新准则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更加明确和实用,更能体现资产负债的真实客观性,符合国际惯例。

三、新旧衔接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首次执行日,应首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计算计税基础,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减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可见,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在新旧衔接时相对简单,关键是确定资产、负债的新账面价值。而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要注意将原来账面上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冲减。

四、结论

我国所得税新准则从会计理念、理论依据、处理方法等诸方面都已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也形成了新准则与旧制度的一系列差异。立足新准则,回首旧制度,分析差异性,就不难做好与旧制度的稳步过渡、对新准则的正确实施(本文作者系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标签: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18_判断题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