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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42号_出租人会计处理步骤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02日 00:41 4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第42号_出租人会计处理步骤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第42号_出租人会计处理步骤

1.发放往年年终奖会计分录怎么做
2.出租人会计处理步骤
3.2017年会计行业重大事件集锦

发放往年年终奖会计分录怎么做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话:

如果没有计提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如果计提了直接发放年终奖金时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等。

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去年计提了,

发放年终奖金时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等。

如果没有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出租人会计处理步骤

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明细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新增)

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2017年会计行业重大事件集锦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2.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3.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4.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

租赁收款额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在转租的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转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计量转租投资净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投资净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转销余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倒挤)

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收款额现值

2.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初始确认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修订后的折现率。

3.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4.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6.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7.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出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1)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2)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7年会计行业重大事件集锦

 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这一年,在时代的洪流之下,会计行业也取得了诸多成就。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带领大家回顾2017年会计行业发生的重要事件。

 行政事业单位、小企业内控管理齐头并进

 2017年2月16日,为了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财会[2017]1号文件明确了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内容,旨在通过年度总结的方式,发现单位在执行内控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引导单位重视并加强单位内控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财会[2017]1号文件的实施,将强有力地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这对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更为积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2017年6月29日,为了引导和推动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提出,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小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可靠。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小企业可以指定适当的部门(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3月1日,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继续教育规定》共8章39条,主要从总体要求、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内容与形式、实行学分管理、加强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建设、监督与检查等7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还应注意,继续教育情况将与职级晋升等挂钩。《继续教育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持续推进

 2017年3 月21 日,依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0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启动2017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工作。11月1日,我国自主培养的115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在厦门顺利毕业。12月6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第十三期选拔工作经过笔试、资料审核、面试等环节宣告结束,共有60人进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是我国自主培养高端会计人才的“摇篮”。2005年9月由财政部正式启动,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提升会计人才队伍素质。经过10多年的持续努力,累计选拔培养1 587名学员,已经毕业601人。据财会[2016]20号文件精神,预计到2020年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 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多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

 2017年3月31日,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方向,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三项准则”),防控金融风险。

 三项准则修订后主要有几大变化:一是要在金融资产科目下建立三分类科目,取代原先的四分类科目;将原先的四分类科目进行重新划分,并归类、填制到三分类科目中,以提高不同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二是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三是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项准则计划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2017年4月28日,为了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42号准则”)。42号准则规范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以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范了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使财务报表信息更为透明。

 2017年5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同时对明确规定新旧准则的衔接。37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内容,反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要求企业充分揭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合理评估企业风险敞口、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其财务影响;三是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风险状况以及企业继续涉入情况等,切实提高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信息的透明度。37号准则将会与上述三项准则同步实施。

 2017年5月25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16号准则”)进行了修订。16号准则在3个方面对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了关于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有助于明确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二是在会计处理上进一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有利于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参与竞争;三是对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实务操作。业内人士认为,16号准则的修订,进一步厘清了政府补助的内涵和外延,并为结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灵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空间。总体而言,是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改进。16号准则已于2017年6月12日施行。

 2017年7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实务工作中日趋复杂的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并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14号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4号准则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将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明确规定。14号准则在发布后广受社会关注。业内人士认为,14号准则将进一步引领我国企业规范发展。

 此外,2017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四项解释,以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2017年4月17日,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会计处理的概念界定、分类、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充实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7年8月3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6号———政府储备物资》(以下简称“6号准则”),对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界定、特征、不同情形下的初始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5号准则和6号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出台后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24日,为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该制度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表编制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和施行日期等内容,在完善传统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功能,有机统一了现行政府单位各项会计制度,有利于系统、完整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及时性,从而全面提升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信息,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结果的对应关系,客观反映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业内人士评价,该制度是继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等具体准则出台后,我国政府会计标准建设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我国将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2017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会计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指导文件的精神,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方面迈出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一步。

 此次发布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其中,信用档案建设被认为是非常具体且实操性较强的一项措施,对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具体措施是奖惩机制的完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管理会计大踏步前进

 2017年9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财政部发布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推动我国管理会计走向世界,提升我国在全球管理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2项应用指引总结提炼了目前在企业普遍应用且较为成熟的部分管理会计工具,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应用指引是我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的主体内容,是对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其制定和发布对于拓展我国管理会计研究领域、提升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并进而增强我国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就是要在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释放出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的信号。专家表示,取消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鼓励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成为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发展的新常态。对内资所来说,既是一次与国际同行同台竞技、交流学习、提档升级的重大机遇,也是一次关乎生死存亡的严峻挑战,激烈竞争导致的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会计法》修改已获通过 会计证取消

 2017年11月29日,中国人大网权威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法》,至此《会计法》修改已落槌定谳,会计从业资格证正式取消。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二是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删去第二款中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的表述,将第三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是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并删去第二款;四是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档案无纸化趋势加快

 2017年11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拟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主要是配合《会计法》的修改条款,将“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修改为“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一并修改了报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修改中,删除了定期打印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规定,只需核对无误即可,这将大大推动会计档案的无纸化。

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2017年12月14日,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修订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步印发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类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顺应了统一财务制度的改革趋势,为我国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利于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险种会计核算方法,降低学习、培训和执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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